日本判賠“過勞死”的啟發
DWNEWS.COM– 2007年12月24日20:11:1(京港臺時間) –多維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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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一地方法院日前作出裁決﹐認定一名豐田員工因工作過度勞累而身亡﹐豐田公司應對其進行賠償。在出事當天凌晨4點﹐該員工在工作時突然不省人事。他在去世前的半年裡﹐每個月都加班超過80個小時。如果被認定為“過勞死”﹐死者家屬每年可以從政府領取兩萬美元左右的撫恤金﹐有時還能從公司獲得高達100萬美元的賠償金。(南方網12月24日)(chinesenewsnet.com) 日本法院認定過勞死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已經不是一次了。2002年10月2日,日本廣島高級法院判決川崎制鐵公司造成員工過勞死案和解﹐判令川崎制鐵公司支付1.135億日元賠償金給死者家屬。(chinesenewsnet.com) 其實日本並不是過勞死最嚴重的國家。《韓國經濟》中有一則消息﹐名為《疲憊的中國﹐加班現象蔓延﹐每年60萬過勞死》﹐文中說﹐中國已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﹐人均勞動時間已超過日本和韓國。隨著加班的“普及”﹐年輕人死在辦公室的例子屢見不鮮。數字待考﹐可是到現在﹐至今還沒有看到一個人被認定為過勞死並獲得賠償。(chinesenewsnet.com) 為什麼會這樣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﹐雖然我國法定的職業病目錄中有10大類115種﹐但過勞死還沒有列入工傷。也就是說﹐在我國現有的勞動保障范疇內﹐尚不存在過勞死的概念。按照現行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﹐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﹐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”才能被認定為工傷。如果員工發病或死亡時不在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﹐或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﹐卻是在第48小時之後死亡的﹐就不能被認定為工傷。(chinesenewsnet.com)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﹐在深圳某廠打工的重慶青年金文超﹐在不到兩天時間裡﹐累計工作超過35個小時﹐然後在宿舍死亡。廠方認為﹐金文超之死不在上班時間﹐工廠對其猝死沒有直接責任。龍崗區勞動局發出工傷認定結論表﹐認為金文超“死亡性質不屬于工傷”。(chinesenewsnet.com) 過勞死為什麼沒有列入工傷﹖實際上對于“過勞死”﹐人大代表﹑政協委員曾討論過多年﹐全國兩會期間﹐不斷有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議案﹐建議立法防止“過勞死”﹐媒體也為此熱鬧了好一陣子﹐但是終因被認為“沒有可操作性”而至今未果。正因為沒有法律﹐使許多過勞死排除在工傷之外﹐受害者和他們的家庭得不到賠償﹐當致使勞動者過勞死用人單位代價太小﹐因此更加肆無忌憚地要求勞動者加班。(chinesenewsnet.com) 在這種情況下﹐日本法院認定豐田員工因工作過度勞累而身亡﹐對中國有關部門應有所啟發。日本法院究竟依據什麼認定豐田員工是過勞死呢﹖從新聞來看﹐一個主要的依據就是這名豐田員工去世前的半年裡﹐每個月都加班超過80個小時。其實根據日本的有關法律﹐認定過勞死﹐除了這個依據外﹐還要把工作時間的規律性﹑出差的次數﹑辦公場所的溫度狀況和噪音作為關鍵指標考慮在內。(chinesenewsnet.com) 從日本法院認定的“過勞死”案例﹐可以看出過勞死的認定並不是很難操作。歸根到底﹐“過勞死”不能在中國立法還是因為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。不是嗎﹖我國人大代表也曾正式提交“反性騷擾議案”﹐長時期一直被認為“取證難﹐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”而束之高閣﹐但在人大代表和社會的不斷呼吁下﹐“取證難﹐立法不具有可操作性”的反“性騷擾”最終不也寫進了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嗎﹖(肖華) (中新網) |